PUMM JOHOR v.01 – 避免亏损与纷争, 合伙生意受促拟合约
避免亏损与纷争
合伙生意受促拟合约
与亲友合伙做生意,初时总是和和气气,可当有日发生争议性的情况时,这才发现合约里的条文并未清楚列明,最终演变成不可收拾的局面,两则俱伤,反目成仇。
上述所描述的场景,并不仅是在电视剧上演,现实生活中,诸如此类的闹剧比比皆是。两名律师黄懳娴和吕庆顺,看过因商业争端事件,而造成生意以失败场,甚感可惜。他们认为,在创业前,拟定合约条款,就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。
2008年开始执业的黄懳娴,过去10年在房地产与商业领域担任法律顾问,而吕庆顺则从2007年到2012年在法律界活跃,后在发展商担任法律顾问,2015年加入Xian & Co律师行的阵容。两人曾处理数以千计商业法律桉件,他提醒公众,在进行合约拟稿时必须注意几大要点,别让小小的疏漏造成无谓的损失。
列明条文求保障
做生意的共同目的就是赚钱,合约里,与钱扯上关系的条文,必然得清楚列明,两名律师首先提醒公众三项条文,即利益分配(Distribution)、集资(Funding)及保持原有股份(Anti-dilution)。
“一开始先说明利益分配,又或是碰到需要筹集资金时,各个股东该如何分配,更要确保股东的股份不会被缩小。”
接着,一家公司的管理职权(Management)十分重要,商业合作关系得制定每位股东扮演的角色,避免阻扰运作;公司股东除了各司职职,也要守住商业机密(Confidential),否则若造成任何损失的一方,必须作出赔偿。
此外,在合约里,非同场竞争(Non-competition)是相当关键的一环,即禁止任何股东自行或与他人合股开设与合资行业同类的生意,因为这对合伙人不公平,甚至有泄露公司机密的可能性。值得一提的是,合约里需列明股东优先权(Pre-emptive right)及股东出场的步骤(Exit Clause),这两项条文主要阐明退股者在离开时,依照指示进行退股程序,保障其他合伙人的权益。
两名经验颇丰的律师劝戒公众,勿为了节省数千元免去立合约的举动,等到问题时或将会面对更大的损失。“如果把该做的都做了,这会让生意走得更加长远。”
XIAN & CO.
37-01, Jalan Harmonium 35/1, Taman Desa Tebrau, 81100, Johor Bahru, Johor, Malaysia.
Tel: 07 352 7289 / 07 352 8286 Fax: 07 352 9286
Website: www.xian.com.my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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